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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无罪:从宣判到杀头,请走得慢一些

时间:2016-12-05 16:26:00   来源:腾讯评论

[导读] 昨天,聂树斌案判了,无罪。不管正义会不会迟到,这种正义对聂树斌已无实质意义。人死不能复生,这是死刑最大的危害,如有冤案,永为


 


        昨天,聂树斌案判了,无罪。不管正义会不会迟到,这种正义对聂树斌已无实质意义。人死不能复生,这是死刑最大的危害,如有冤案,永为冤案。但是,讨论废除死刑在当今中国难有共识,讨论“死得有多快”则很有必要。

不讨论废死与否,但要讨论“死得有多快”

生命永为天地间最可贵,姗姗来迟的无罪判决对聂树斌已无意义,它只能安抚家人、警醒后世。

2016年12月2日,最高法宣布聂树斌无罪,聂家人等待这句话等了21年2016年12月2日,最高法宣布聂树斌无罪,聂家人等待这句话等了21年

在聂案结果终于出炉后,废除死刑的讨论又一次卷土重来。但在当前中国讨论这一问题,只能是一地鸡毛。所以,在不讨论废死的语境下,有必要讨论“死得有多快”。聂案发生在“严打”时期。1995年4月27日,聂树斌死了;1995年3月15日,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判决聂树斌死刑,此时距离他的死期只有40天;1995年4月25日,河北高院复核死刑,距离死期2天。

神速执行死刑,和马拉松式昭雪形成了鲜明对比。

从一审判决到死刑执行,司法效率惊人

“杀我也行,但程序上也太快了吧。”这是2010年,文强最后一次会见律师时所说的话。

审判和复核程序走得太快,有个明显危害:没有给新证据的出现留有空间,若日后发现冤案,不可能有实质性洗冤出现。

快速走完流程是严打时期的特例吗?不是。药家鑫案,从2011年5月20日二审维持原判,到6月7日执行死刑,一共十几天;郑筱萸案,2007年5月29日北京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7月10日执行死刑,从一审到杀头,不足两个月;“沈阳黑社会老大”刘涌案,终审开庭前,死刑执行车已经停放在门口,宣判仅2个小时后,执行死刑。

除此之外,林森浩案、福建南平屠童案,审判和复核的速度都大大超出法律界人士的预料。这种“中国速度”在其他领域,是很少见的。举以上这些案例,不是说这些案例都有问题,而是剥夺一个人的生命为何要如此匆匆?

根据美国死刑信息中心(DPIC)的统计数据,美国死刑上诉平均耗时11年,而且这一数据在逐年增加,在佛罗里达州,这一数据接近20年。在一些没有废除死刑的先进国家,即使要用国家暴力杀死一个罪犯,也要花上漫长的等待,因为全世界没有比剥夺一个人生命更需要慎重的事。

如果10年、20年这种数据能在中国出现,1995年死亡的聂树斌,或许会遇见2005年出现的王书金(自供为聂案凶手),聂树斌或许就死不掉了。

聂树斌无罪后,聂家人痛哭聂树斌无罪后,聂家人痛哭

然而,即使有这么快的速度,依然有人不满意。2010年,云南省人大代表任玲建议,在押死刑犯,二审复核时间不定,给监管带来很大隐患。因此,建议加快死刑犯二审复核速度。

杀人这件事,不必追求快

中国的死刑复核权,本应在1983年收回最高法,但因中央作出的“严打”决定,被无限期地下放给了地方高院,直至2007年1月1日。

被死刑错杀的呼格吉勒图,被死刑错杀的聂树斌,正是在死刑复核权下放之后产生的冤案。

2007年,最高法收回死刑核准权。这是好事,因为死刑的执行日期相比于过去延长了,但这还不够。虽然报送到最高法复核的死刑案件,都已经过了两审,但低级错误时有发生。据《南方周末》报道,最高法某领导在中国法学会一次交流时曾介绍,2013年上报最高法的死刑复核案件中,需要进行证据补查的达到了39%。有些错误低级得让人难以置信:有的现场勘验笔录上的物证提取时间,居然比送检的时间还晚;有的提取物证时,记录的是一件蓝色薄毛衣,送检时写的是黑色夹克衫。

那么,如何能保证死刑复核也不出错呢?最有效的方式是:慎重慎重再慎重,等待等待再等待,尽可能让程序本身变得更加复杂。

针对中国国情和死刑复核现状,现提出4点意见。1,死刑复核,要重视律师的参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宏耀称,通过实证调研发现,死刑复核程序当中,绝大多数的案件并无辩护律师参与。据《财经》杂志调查,“律师找不到案件在哪里,找不到承办法官在哪里,不知该如何表达意见,直到家属告诉我们,我们才知道案子结束了。”案子结束的时候,人已经死了。

2,死刑复核阶段,最高检应该介入。检察院是控方,从一审开始,它就掌握着大量的证据,对案件最了解的是检察院。这种情况下,在最高法进行死刑复核时,让最高检介入,不是更有益于最高法作出正确的判断吗?检察机关对于所有的审判程序都应当享有检察权,而死刑复核其实正是一种审判程序。

3,死刑复核应该从书面审核彻底走向诉讼化。2016年9月,在“死刑复核收回十周年学术研讨会”上,有很多学者建议“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应朝诉讼化方向推进,将其改造成三审程序。”这是正确的思路。死刑复核过程中,书面化审理,直接带来了内部性,外界无从监督。既然死刑复核是一个审判程序,自然应该有“控辩审”的三角关系。考虑到中国目前实行两审终审制,设第三审涉及修改宪法等问题,动静过大,很多法学院教授建议,可考虑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将死刑复核纳入特别程序。

4,降低死刑复核的效率。目前,中国法律对于死刑复核期限尚无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死刑复核期限一般不会超过半年。这个效率还是太快了。既然最高法相关人手不足,压力又大,就应该降低死刑复核的效率。

以上四点,都是为了在死刑复核阶段,引入更多程序,引入更多制衡角色,让死刑复核“少杀慎杀”的目的能真正体现。如果在死刑复核过程中出现一点争议,即使让被告人把牢底坐穿,也不可错杀。

 

“ 聂树斌案再审改判最直接的意义是还了聂树斌及其家人一个公道,最终实现了个案正义。再审改判聂树斌无罪,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抚慰聂树斌亲属的伤痛。作为司法人员,一定要牢记错杀的沉痛教训,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确保悲剧不再重演,法治不再蒙羞,正义不再迟到。” 最高法答记者问的这段话,最重要的部分是“确保悲剧不再重演”。

文:张德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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