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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校园欺凌“防护网”咋织的?

时间:2018-07-12 17:08:32

[导读]教育·关注:英国校园欺凌“防护网”咋织的?---一旦发生欺凌事件,学校会迅速处理。英国教育部在2013年颁布的“学校行为纪律”中明确表明,教师有权在校内和校外对学生进行管教。学生一旦出现法律禁止的行为,校长即可依法处以课后留校或停学处分,不予宽贷,以遏止类似行为发生。

日前,教育部联合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等九个部门印发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对校园暴力的预防机制提出了新的思路。对于这种校园“顽疾”,世界各国也都在预防校园欺凌方面不断探索,例如英国以校园为防治核心,整合社会资源力量,形成网络关系进行管理与干预;澳大利亚则从冲突解决教育入手,从心理层面引导学生和平、宽容、善良和诚实等,以此改变他们在冲突中的行为方式。

长期存在于校园中的欺凌行为和事件,成为世界各国教育的一个难以治愈的“暗疮”,倍受社会关注。英国经过多年摸索建立的校园欺凌防治体系,积累了诸多有价值的经验。

学校核心责任

教师有权在校内和校外对学生进行管教

学校是校园欺凌发生的主要场所,也是防治校园欺凌最直接有效的主体。因此,英国的多项法令都把学校放在防治体系的核心位置。

在英国,所有学校都必须制定完善且强有力的反欺凌政策,来预防和应对一切形式欺凌事件的发生,告知所有的教师、学生和家长,并按计划在校内开展校园欺凌预防活动,让学生清楚地意识到校园欺凌是不被容许的。在课堂或活动、会议中,学校让学生讨论他们被欺凌的原因,并主动搜索学生之间存在的隐性冲突,第一时间防止欺凌事件的发生。

一旦发生欺凌事件,学校会迅速处理。英国教育部在2013年颁布的“学校行为纪律”中明确表明,教师有权在校内和校外对学生进行管教。学生一旦出现法律禁止的行为,校长即可依法处以课后留校或停学处分,不予宽贷,以遏止类似行为发生。

针对问题学生,学校负有教育、辅导和改善的责任。英国政府要求学校为有不良行为、可能被停学的学生提供校内短期的教学及行为支持辅导,协助学生改善其偏差行为。一所或几所学校可成立支持辅导班,实施专项特殊教育课程,协助学生改善学习、管理情绪、矫正行为等。

当特定学生在接受学校辅导后仍没有明显改善,存在被永久停学的风险时,学校即需针对此类有需求的学生,实施有外部资源投入的行为辅导支持方案,以期改善其行为表现或出勤率。此外,学校在启动行为辅导支持方案前,必须与学生家长进行面谈,使他们了解在此方案实施过程中应有的认知与责任。

家长连带责任

“教养令”督促家长履行教育监护责任

要有效预防及处理校园欺凌事件,不仅需有学校教育人员的专业投入,还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特别是家庭的配合防治。

学生出现偏差行为通常与家庭因素密切相关,因此,英国地方政府及学校在学生有较严重偏差行为时,往往要跟家长签署教养契约,以督促家长履行教育监护责任。教育部门和学校要确保家长清楚地知道学校绝不会容忍欺凌行为,会严肃对待每一个欺凌事件,建立家长对学校的信心,并与家长建立信赖关系,鼓励家长在家里对孩子的品行教育并积极投入反欺凌行动;让所有学生都了解学校的反欺凌行动,并声明他们也是反欺凌的一份子,而不是旁观者。

英国法律明确规定,家长或监护人对其子女的偏差行为负有连带责任。如果学生因欺凌等偏差行为被永久停学或在一年内被定期停学两次以上时,地方教育局或学校可向法院申请,对其家长发出“教养令”,要求家长共同负起改善学生偏差行为的责任。“教养令”要求家长参加教育辅导课程(最多三个月),并配合学校的特定教育要求(最多一年),以改善学生行为。其中,有关课程等额外经费由地方教育局支付,而家长如果违反“教养令”,学校可移送治安法院裁决处以罚金(每次最高一千英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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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教育服务

“转介学校”改善学生行为和学科能力

在英国,有严重欺凌等偏差行为的学生会受到学校的停学处罚。但法律规定,地方教育局必须为学龄儿童提供义务教育。因此,因偏差行为而遭停学的学生,从停学第六天起,应当接受地方教育局提供的替代教育服务,继续接受教育。此类替代教育服务可由非营利组织、企业及私立学校提供,但需经政府认可。“转介学校”为此种学校类型之一,有专职教师负责,并配有教学助理、学习指导员等支持教学人员,根据学生个体差异与需求提供全日或半日的教育服务。与普通学校相比,“转介学校”对国家课程内容进行了一定调整,将课程重心放在了基本学科能力和学生行为改善上,一段时间后对学生进行评估。符合标准的学生可转回普通学校,否则继续接受培训,直至达标。

为应对复杂多样的欺凌事件,英国各地政府也引入了其他的替代教育服务,例如聘用心理辅导师为学生提供教育心理服务,也有为家长提供的执业心理咨询志愿者,协助教师了解学生的困境及问题,以提供适合的教学及教育措施。

法律保障体系

在程序上保证惩罚的一致性与公平性

校园欺凌的防治措施涉及学生的人身权利、教育权等基本人权,因此必须有最高立法机构的授权。英国国会在1993年颁布的教育法案中,首次明确学校处理学生偏差行为的政策架构,授权英国教育部制定行政命令,以规范地方政府及学校建立针对学生偏差行为的有效处理机制。

此外,依据《学校标准架构法》第61条,学校在制定学生行为管教政策时必须注意惩罚的一致性与公平性。教育管理部门依据这些法律进一步制定了具体的制度,规定学校与政府所承担的责任以及如何制定与实施全校性的反欺凌政策,为学校、学生和家长提供详细的行动策略和说明,以促进相关反欺凌政策的有效实施。

在管理举措上,英国政府鼓励学生积极举报欺凌事件,学校和社会都成立了方便学生举报的检举程序,当遭遇欺凌或发现欺凌事件时,学生可以在第一时间告知学校、反欺凌协调员,或致电儿童热线电话,或寻求社交媒体服务,或报警来举报欺凌行为等。

司法力量对防治校园欺凌的支持在前述“教养令”中已有直接体现。“教养令”有很强的法律强制力,是地方教育局或学校申请,并由法院核发的一种禁制令,旨在要求、禁止或限制家长的行为,以保护其他个人或团体的权益。

另一方面,虽然学校校长在管理学生行为时拥有规范和执行的权力,但英国司法也设置了针对定期或永久停学等惩戒处分的正当程序和救济方式,以保障学生的权益。法律规定,在学生出现欺凌等偏差行为的个案中,定期停学或永久停学应被视为在其他方式都无效后的最终手段,校长应尽量使用其他替代措施,避免使用停学惩戒处分。如果确实需要此类处分,校长也须完成相应的法定程序。此外,英国还有相应的司法救济程序,受处分学生的家长可以对永久停学提出书面上诉,由相应部门予以审理、裁决。(作者:滕志妍 阮亚林,作者单位:西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编辑:alis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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