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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规划调整引来的诉讼

时间:2018-08-30 00:28:38   来源:江苏法制报

[导读]开发住宅小区,需要考虑到楼间距、采光、绿化等多方面因素,而业主买一套房子,可能比开发商考虑的更多。这不,胡某购买了房屋后,发现小区在总体规划的参数上和商品房购买合同约定的有些参数有差异。房产公司表示调整规划的指标均在其与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

原标题:小区规划调整引来的诉讼

开发住宅小区,需要考虑到楼间距、采光、绿化等多方面因素,而业主买一套房子,可能比开发商考虑的更多。这不,胡某购买了房屋后,发现小区在总体规划的参数上和商品房购买合同约定的有些参数有差异。房产公司表示调整规划的指标均在其与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指标范围内,且该变更对房屋采光、通风、生活的必要设施没有影响。胡某仍以实际参数与合同约定不同为由将房产公司诉至法院。

2013年6月,胡某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泗阳县某小区的49幢某房屋。合同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附件”第二条约定:在本项目建设中,对经政府批准的规划调整及设计变更,双方同意,出卖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特别约定外,出卖人有权按照调整后的规划设计进行建设;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为分期开发建设,各期规划设计方案均以政府最终审定方案为准,出卖人有权对该商品房所属开发期(即本期)外的其他开发区域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及调整,无需征得本期买受人同意。

2016年10月,该房产公司向胡某交付房屋,居住之后,胡某发现小区在总体规划的参数上和商品房购买合同约定的参数多数都不相同,地上总建筑面积、地下室建筑面积、容积率、总户数都有不同。

泗阳法院审理认为,房产公司调整规划的指标均在其与泗阳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指标范围内,该变更对涉案商品房49号楼业主采光、通风、生活的必要设施没有影响。胡某诉称的规划变更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约定的变更并非同一含义,合同约定的规划变更导致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等受到影响,进而影响到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且胡某并未举证证明规划变更对其造成影响,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胡某是否产生损失及损失的数额。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胡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宿迁中院提起上诉。中院经审理后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alissa

关键字:商品房规划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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