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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障者报考教师资格证,权利从纸面到实践的又一次跨越

时间:2018-04-02 17:54:16

[导读]十年守望,一树花开。残障群体十年的努力和行动终于让考试合理便利遍地花开,但是我们需要清楚的知道这只是迈出的第一步,争取残障平等考试权前方的路还很漫长,我们的努力和行动还需要一直坚持下去。

作者:望星,残障人士,残障权利倡导者,长期关注残障平等权利领域

据《新京报》,视力障碍者王颖,近日成了天津市第一个报名参加和完成教师资格考试的视力残障人士。考虑到她的需求,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为她平等参加考试提供了多项合理便利。比如安排了单独考场,除了一名监考老师外,另外安排三名老师以人工辅助形式,帮助她完成考试,考试时间增加30%。

▌是便利更是权利

最近几天,我看到对该事件众多新闻评论中,很多人认为王颖得到的是“对残疾人的关爱”以及“对残疾人的人文关怀”。关爱和关怀当然值得肯定,但是我认为更值得关注的应该是王颖的平等考试权利得到保障。

2008年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中第五十四条第四款就明确规定:“国家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盲人参加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2012年国务院颁布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也将这一条款纳入。在我国,视障人士获得考试合理便利的权利是受到法律保障的。

显然教师资格考试属于职业资格考试,作为考试组织方的天津市教育考试院必须履行法律义务。如果他们拒绝为王颖提供这些便利,则构成违法,很可能会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方。所以天津市教育考试院为王颖提供考试便利的动力主要来自于法律的威严,而不是“对残疾人人文关怀”和“对残疾人的关爱”。

合理便利是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的一个关键概念,《公约》中给予其定义为:“根据具体需要,在不造成过度或不当负担的情况下,进行必要和适当的修改和调整,以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或行使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并且《公约》还规定“不提供合理便利则构成歧视”。也就是说在《公约》框架下,获得合理便利是残障人士的正当权利。具体到王颖这件事中,我们可以看到王颖获得的这些便利没有让考试组织部门产生过度或者不当的负担,而且这些便利是王颖完成考试所必需的。所以王颖得到的是关爱更是权利。

▌由星星之火到星火燎原

王颖这次成功申请到考试合理便利,与之前众多视障人士努力分不开。从2008年起,就不断有视障人士为争取考试合理便利而行动。但是2014年之前真正站出来的视障人士并不多,比较著名的是2011年视障人士董丽娜在北京参加自考获得合理便利以及2012年到2013年安徽视障人士宣海为获得公务员考试的平等考试权所做的一系列努力。虽然他们的行动并未撼动制度,但是他们犹如星星之火,给残障群体带来了希望,也为日后的制度突破埋下伏笔。

时间来到2014年,河南盲人李金生在众多人士的帮助下取得了参加普通高考的资格,并且使用盲文试卷参加考试,成为在普通高考中第一个使用盲文试卷的视障考生。同一年甘肃视障考生张耀东以优异的成绩被湖北中医药大学录取,成为普通高考向视障人士放开后录取的第一人。

转眼到了2015年5月,教育部、中残联发布《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确立了十二项具体合理便利措施,这也是合理便利概念首次写入国内法。自此中国的普通高考之门向包括视障人士的所有残障人士打开。该规定还明确了“残疾人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需要提供合理便利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自此残障人士参加教育考试的权利基本确立。

高考合理便利政策的颁布实施让残障人士欢欣鼓舞的同时,也激发了各类残障人士对于考试合理便利的需求。2015年11月,来自30省份的30名听障人以“一人一天一信”的方式连续致信教育部,呼吁解决听障人无法考取教师资格的问题,引发教育部回应。经过听障人士不断争取和努力,2017年12月经教育部授权,四川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开展听障人员教师资格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对面试、体检、普通话提供了一整套解决方案。2016年4月书写困难的上海肢体残障女孩田晴在自考中申请到延长考试时间的合理便利,这也是合理便利制度首次引入自考。

刚刚过去的2017年也是考试合理便利制度星火燎原的一年,首先在2017年5月新修订的《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五十二条:“残疾人参加国家教育考试,需要提供必要支持条件和合理便利的,可以提出申请。教育考试机构、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提供。”正式将合理便利制度推向国家驾驭考试。随后经过努力和争取,英语四六级考试、社工考试、司法考试、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心理咨询师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以及这次王颖参加的教师资格考试都相继为参加考试的残障人士提供了考试合理便利。

▌前路漫漫,任重而道远

一个又一个考试被突破固然让人振奋,同时也应该看到合理便利制度的实施和发展只是残障人士参加考试平等权利向前迈出的第一步,还远未到达权利保障的彼岸。

首先,合理便利制度的保障范围并不大,也只是在教育考试中得到推广。残障人士在申请教育考试以外的考试合理便利过程中仍然困难重重。比如这次王颖在报名考试和申请合理过程中就充满了艰辛和曲折。在没有制度保障情况下,因为考务工作人员对合理便利认知和对残障群体的了解程度良莠不齐,使得残障人士能否成功申请到合理便利充满变数。同时也因为没有制度的约束,考务方常常以自己工作方便为标准制定合理便利措施,忽略申请合理便利人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残障人士往往不能在自己最适应的环境下考试,这样的结果是合理便利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考生也发挥不出水平,残障考生的平等参加考试的权利也大打折扣。因此,我们必须要推动一项覆盖所有考试的合理便利申请制度。

其次,就合理便利制度本身而言,现行的制度并没有满足残障人士的多样性需求。现在做得最好的教育考试中能申请的合理便利也只有十二项,但这远远满足不了残障人士的需求。比如成年之后致盲的视障人士,没有接受盲文教育的他们根本不懂盲文,电子试卷是他们唯一需要的。再比如很多脑瘫考生写字不慢,但是因为残障无法做到写字工整,比起延长考试时间他们其实需要的是在电脑上答卷。很多口语族听障人士在普通学校接受的教育,根本没有学过手语,在一些情况下字幕协助是唯一满足他们需求的措施。可是这些便利并不在那十二条的合理便利措施中。因此,扩大合理便利措施的范围甚至取消合理便利范围,对每位有需求的残障考生进行评估给予合理便利,也是目前非常急迫需要解决的问题。

▲ 一份盲文文档。大部分非先天造成的视障人士无法通过盲文阅读,因为摸读速度的训练,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并且越小学习越好,时间越长越好。 新京报

第三,仅仅有考试合理便利制度是不可能实现平等考试权的。我们还要对整个考试程序中的障碍进行消除。目前最突出的障碍就是体检制度。体检制度往往让残障人士陷入“考了也白考”的地步。2016年,浙江视障人王丽因教师资格认定“体检不合格”起诉教育局,虽然一审二审均胜诉,但是王老师至今仍未拿到教师资格证。同年7月,河南视障高考生宋奕辰因“体检不合格”被天津中医药大学退档。可见体检制度已成为残障人士追求平等考试权路上最大拦路猛虎。怎样推动各类考试体检制度改革甚至取消,业已成为残障群体乃至残障问题的研究者、行动者、关注者亟待解决的课题。

十年守望,一树花开。残障群体十年的努力和行动终于让考试合理便利遍地花开,但是我们需要清楚的知道这只是迈出的第一步,争取残障平等考试权前方的路还很漫长,我们的努力和行动还需要一直坚持下去。念念不忘,必有回响,我们也要相信在坚持不懈的努力之下,我们终将会让权利之花结出丰盛的果实,让整个残障群体共享。

编辑:李雪微

关键字:残疾人《残疾人保障法》权益保障;视障残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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