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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能应向证监会请求审查刘姝威的独董资格

时间:2018-02-01 14:31:37   来源:浩俊

[导读]宝能应向证监会请求审查刘姝威的独董资格谭浩俊中国不良资产行业联盟研究员独立董事必须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而刘姝威在没有成为万科独立董事前,就已经做出了受万科实际控制人影响的行为,实质已经不具备担任万科独立董事的资格。近日,万科独立董事刘姝威写了一封给证监会并刘士余主席的公开信,认为钜盛华七个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万科6

宝能应向证监会请求审查刘姝威的独董资格

谭浩俊 中国不良资产行业联盟研究员

独立董事必须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而刘姝威在没有成为万科独立董事前,就已经做出了受万科实际控制人影响的行为,实质已经不具备担任万科独立董事的资格。

近日,万科独立董事刘姝威写了一封给证监会并刘士余主席的公开信,认为钜盛华七个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万科6.88%股份,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请求证监会命令钜盛华将已经到期的七个资产管理计划立即清盘,不得续期。

对此,钜盛华方面称,根据此前与各相关方签署的原《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等相关文件 ,钜盛华作为委托人的七个资管计划已于2017年11月份和12月份分别到期,经过与相关方充分沟通协商,各方已就九个资管计划分别签署了补充协议,就延长前述资管计划清算期相关事项做出了约定。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投资。

也就是说,对刘姝威的指控,钜盛华方面并不接受,也不认可,而是要继续持有万科的股份,成为万科的股东。那么,钜盛华对万科的持股,是否违反了相关规定呢?法律界人士认为,虽然按照现有相关规定,钜盛华的资产管理计划,可能已经触碰了红线。但是,由于这些股份都是在有关规定没有出台前通过市场购买持有的,是正常的投资行为,按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并没有违法法律,监管机构没有权利、也没有理由要求钜盛华清盘。否则,就违法了相关法律规定。那么,刘姝威作为独立董事,向证监会和刘士余主席以公开信的方式提出清盘的请求,是不太合适的。

众所周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也就是说,独立董事的职责,应当是对全体股东负责,尤其是中小股东,而不是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那么,刘姝威作为独立董事,以这样的方式要求主要股东之一的钜盛华退出万科,是否已经超出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范畴呢?为什么会做出这样的举动呢?退一步讲,如果钜盛华确实存在资管计划违反相关规定的问题,也应当向负责资管计划的职能部门反映,而不是直接请求证监会及刘士余主席命令钜盛华清盘。即使要反映,也应当按照相关程序,逐步反映给监管机构,而不是以公开信的方式。否则,还要相关制度和规定干嘛,还要加强依法行政、依法监管干嘛。

意见明确要求,独立董事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影响,而从刘姝威的举动来看,显然是有违意见要求的。因为,早在她没有成为万科独立董事以前,就已经完全倒向万科实际控制人一方了。按理,就不具备担任万科独立董事的资格。现在,又不顾其他主要股东的利益,要求钜盛华退出万科,并直接向证监会和刘士余主席发出公开信,再次挑起宝能与万科的矛盾,显然已经失去了做独立董事的资格,失去了独立董事必须坚持的诚信义务。如果真的为万科好,为中小股东好,就应当主动以独立董事的身份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与钜盛华进行沟通,讲清道理,提出建议,而不是直接向证监会和刘士余主席发布公开信。殊不知,公开信一发布,就立即对市场产生了冲击和影响,就让万科的股价出现了波动。如果不是钜盛华及时做出回应,万科股票很有可能出现大幅震荡的现象,给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带来巨大的利益损失。

退一步讲,即便钜盛华要退出万科,也要依据法律规定,逐步退出,而不是所谓的清盘。果真那样,万科的股票一定会出现大幅下挫现象。那么,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怎么办?中小投资者的损失谁来承担?

独立董事是全体股东的独立董事,而不是主要股东,尤其不是实际控制人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职责,是要对全体股东负责,而不是对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负责。否则,独立董事的行为就违反了相关规定,就失去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公平性和公正性。、

有人说,钜盛华退出,对万科是有利的。但是,对市场呢,对市场公平呢,对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呢,是否也是有利的呢?显然,这是偏面看问题的结果。万科的利益需要维护,其他股东的利益也需要维护,市场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尤其是法治权威更要维护。钜盛华以过高的杠杆投资万科,需要受到约束,但只能依靠法律与规章。否则,就是用一种不规范行为对待另一种不规范行为,就会带来更大的市场不规范。刘姝威作为独立董事,应当懂得个中的道理,而不是有选择地对股东行使权利。

既然意见要求独立董事必须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而刘姝威在没有成为万科独立董事前,就已经做出了受万科实际控制人影响的行为,实质已经不具备担任万科独立董事的资格。现在,又对万科的另一主要股东做出要求其退出的行为,且不是通过正当程序,而是以影响市场稳定的公开信的方式,更让其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尽失。所以,宝能方面也可以向证监会提出请求,要求对刘姝威的万科独立董事资格进行审查。

编辑:李雪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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